债资比(债资比例如何影响关联企业利息扣除)
一、债资比2比1和5比1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现行有效),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帆余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中差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卖轿皮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债资比超过部分企业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从关联方取得借款,应符合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注:金融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5:1,其他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2:1),关联方之间借款超出上述债资比例的借款利息支出,除符合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可见超出债资比借款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不是绝对的,如果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能提供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资料证明,则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不受债资比限制,也就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能全额税前扣除.